从5月1日起,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正式实施,其中最受瞩目,是多地将试点交通违法处罚可异地进行处理。
随着车辆、人员的大流动,群众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按照现行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生了交通违法行为,只能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没有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之外,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部交管局副巡视员 刘宇鹏:处理决定都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名义来作出,处罚标准也是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标准来确认,那么违法行为处理地可以代违法行为发生地,来调查相关的事实,来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如果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有异议,也可以在全国任意地交管部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申请,或者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在线直接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将在核查后告知处理结果。
据了解,这一措施从5月1日开始将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先行试点,在六月底于全国全面推广。
按照新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今后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交管部门将参照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队伍建设和执法指导处处长 陈东:确保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资料,能够准确如实地反映机动车的类型、号牌号码、外观特征、以及违法行为事实,以及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要素,只有符合这些要求,公安交管部门才将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信息,作为处罚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不作为处罚的证据。
与此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细化相关措施,规范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同时鼓励各地实施无偿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在汽车租赁方面,因为很多承租驾驶人既不在交通违法行为地,也不在机动车登记地,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一直是个难题。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的及时性、告知率,从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的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告知的渠道除了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邮寄等方式以外,还增加了交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有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队伍建设和执法指导处处长 陈东:在这里也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公安交管部门的告知提示,请广大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朋友,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的业务窗口,或者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变更或者备案自己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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