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则在华侨华人圈子里堪称“爆炸性”的消息,相信小侨不说,您也已经知道了——
近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公告称,上海将于5月起实行户口管理新政策。该政策其中一项提及,定居国外者必须注销户口,如未主动销户,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注销。
身份认证对于侨界而言,向来都是头等大事。口口相传之下,疑问迅速在一些侨胞朋友中间扩散开来。
别慌!为证实种种说法,小侨在上海公安官网找到了公告原文。
其中,
与您切身相关的重点,
小侨已为您划出:
一、新发布的文件是?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二、新规何时开始实施?
2018年5月1日
三、新规的实施范围?
上海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
四、侨胞销户事宜是哪条提及的?
第四十六条: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五、一个月期限只针对侨胞吗?
不是。文件中,其它国内公民违规者,如自行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应征入伍或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等,未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前往办理,同样将予以注销。
六、户籍注销还能回国生活吗?
第二十六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合法有效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后,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入籍证明,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七、子女落户会成问题吗?
第二十二条: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貌似篇幅很长、变动很多,通篇看下来,脑子还没反应过来,心里已经隐隐泛起如临大敌的不安感是不是?
别自乱阵脚!其实,该规定并非新政。
上海公安机关表示,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实施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
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现行2015年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均有针对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规定。
所以,准确来讲,
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规”,
是在原有规定基础上,
对操作程序的细化和明确。
当然了,新规实施后,侨胞朋友们肯定有一系列相关问题想要咨询。
这不,小侨已经针对大家的共性疑问,做好一份功课。
满满都是您最关心的干货!还等啥?速速抱走吧!
一、销户后还是中国国籍吗?
“注销户口”等同于“失去国籍”实际是个误区。户口是我国对居住于领土范围内的人员进行人口管理的手段,其特征是持有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而国籍是中国对拥有国籍者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其特征是持有护照。
因此,华侨在销户后,仍为中国公民。
二、办理注销需携哪些材料?
侨胞朋友注销户口时,根据本人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需提供外国护照;出国定居人员需提供载有移民、定居、获得外国居留权等事由的外国签证。上述两类人员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
三、人不在国内如何办理?
如果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前往办理,必须委托律师办理或者公证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还需提供身份证明。
四、养老金会受影响吗?
华侨、外籍华人已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并办理了相应的退(离)休手续,出国定居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离)休待遇不变,与是否注销国内的户口无关。
自2015年7月1日起,当事人应根据《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等相关规定,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或相关领事认证。
五、日后回国定居户口咋上?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便利华侨华人回国生活,维护海外侨胞相关权益,一直都受到国内的高度重视。政策、法规不断调整完善,说到底,是为了让大家越过越顺、越过越好。
所以,在一项地方性新规刚刚出台之际,小侨呼吁大家密切关注官方信息,准确掌握一手动态,这样才更利于您合理安排相关事务,及时提出或解决过程中产生的疑问。
当然啦,小侨也一定会持续跟踪这项规定的进展,随时为您奉上最新资讯,希望能为身在海外的您提供一些帮助。
(本文转自中国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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