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根据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该院对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查明,张中生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对折合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数额均在2亿元以上,还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8868万余元。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对张中生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了解,张中生也是十八大以来第一个因职务犯罪被判死刑的官员。
因受贿一项罪名便获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中阳县县长、中阳县委书记、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
此外,张中生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张中生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还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8868万余元。
张中生利用领导干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健康发展,且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张中生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严惩。
法院一审对张中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同案被告人李兰俊、刘年生因犯洗钱罪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问题通报出现6个“严重”
公开资料显示,张中生现年66岁。2014年5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2月26日,中纪委官网转发山西省纪委的消息,决定给予张中生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张中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目无党纪、心无敬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山西省纪委称。
通报指出,张中生涉及五大方面问题: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掩盖违纪事实,勾结不法商人,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未经组织批准,擅离职守,数十次私自出境;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财物;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力,长期与不法商人相互勾结,为不法商人及所属企业充当保护伞;严重违反生活纪律。
答记者问
宣判后,关于判张中生死刑的依据、赃款赃物追缴程序等问题,临汾中院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并通过官网对外发布。
主动索贿高达8868万余元
问题一:本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贪腐犯罪适用死刑的第一案,法院是依据什么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临汾中院: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被告人张中生自1997年至2013年间持续疯狂索取、收受贿赂,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高达人民币8868万余元,仅向一人索要财物的数额即高达人民币6085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张中生利用职权插手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收购兼并、煤矿复产验收、工程承揽等经济领域,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健康发展,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在山西乃至全国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法院宣判时已告知被告人如不服该判决,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案件将进入第二审审理程序。如果不上诉,山西省高院将依法复核审,并报请最高法核准后才生效。
案发后赃款赃物未全部退缴
问题二:十八大以来有报道省部级“大老虎”许多案件也有贪污贿赂数额上亿元的,但为什么对本案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临汾中院: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均严格以罪论刑,而非以人论刑,要“老虎苍蝇一起打”。
近年来,人民法院对涉腐败官员犯罪案件的审判,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法律,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对于职务犯罪的量刑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案件判罚的宽严轻重幅度都有明确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处罚标准作出的一个重要调整,就是改变过去单纯“计赃论罚”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的规定。犯罪数额并不是判罚的唯一标准,还需要综合考量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自首、立功、退赃、索贿等诸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以更好地做到宽严得当,罚当其罪。
此前曾有省部级官员白恩培、武长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具体到本案,张中生不仅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又有索贿,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插手煤炭经营、工程承揽等经济领域,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健康发展,案发后赃款赃物未全部退缴等特别严重情节,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已追缴赃款赃物8.28亿余元
问题三:本案中10亿余元赃款赃物,追缴程序是怎样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对腐败官员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是否更大了?
临汾中院:对于贪腐犯罪,决不能让被告人保有通过犯罪得来的利益。本次一审判决,就对张中生作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罚。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赃款赃物的追缴,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适用普通刑事案件程序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追缴赃款赃物,二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况下适用特别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
本案适用的是普通刑事案件程序。目前已查封、扣押张中生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28亿余元,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对于其未能退缴到案的3.5亿余元其他赃款赃物,将在判决生效后继续依法追缴。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腐败官员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将定罪处罚与追赃并重,不允许犯罪分子从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得任何利益。
举一个去年生效的案例,山西原副省长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是我国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进入诉讼程序的省级官员犯罪案件,法院裁定没收任润厚实施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财物,上缴国库。这充分体现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和对赃款赃物一追到底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对腐败犯罪分子妄图“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侥幸心理造成有力威慑。
问题四:本案中,在被告人受贿的背后,还有一批行贿人,对这些行贿人是如何处理的?
临汾中院:我院遵照山西省高院的指定管辖决定,对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严格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对于其他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依法追诉,将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据了解,涉及本案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行贿犯罪的,或已被提起公诉,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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