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在福建三明被盗走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辗转流入到荷兰收藏者手中。得知肉身坐佛像的下落之后,村民向收藏者提出追索。此案可能成为中国文物通过法庭、而不是通过外交渠道被成功追回的首批案例之一。
但遗憾的是,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当地时间12月12日在网站上发布书面裁决,表示对于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不予受理。据荷兰媒体报道, 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里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诉讼资格,因此对此案不予受理。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教授有不同的看法。
霍政欣教授向记者表示,此前中方律师专家组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从荷兰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通常会参考原告所属国的法律,也就是中国的法律。在中国,村民委员会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特别法人。但遗憾的是,荷兰法院方面没有做出参考原告原属国法律的做法。
“之前我们给荷兰法院的中国法律意见中提到, 第一点是中国村民委员会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组织,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第二点在荷兰的判例中,也曾经对诉讼主体资格有一些突破性的先例。另外,在英格兰法院审理的关于印度印度教湿婆为诉讼主体资格的判例中,英格兰法院是适用了印度法的,结果支持了印度的诉讼请求。所以在国际的文物追索诉讼中,也有过适用原属国法律的先例,但很遗憾的是,荷兰此案还是没有适用。应该是可以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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