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于2013年7月1日实施,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将为海外华侨华人提供了更多便利。
一、就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而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了调整:
(一)调整了华侨回国定居的受理审批制度。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侨务部门是华 侨事务的专门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受理审核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能够较好地把握侨务政策,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
(二)明确了护照可以作为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明文件。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 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近年来经常有海外华侨反映,因没有居民身份证在国内办理事务碰到 诸多不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护 照法规定,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之前没有法律条款规定华侨在国内应当以什么证件来证明身份。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解决了居 民身份证法和护照法在法律上的衔接问题,明确了不符合申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华侨持有护照可以在国内证明身份。
此外,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还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未来,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口岸,华侨也将享受专门的入境通道。
二、就华人而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了调整:
(一)设立Q字签证,方便海外华人回国探亲。条例针对海外华人的特点,专门设立了Q字签证,主要发给申请入境探亲的海外华人,以便驻外使领馆对申请Q 字签证的海外华人签发有效期、停留期较长的签证,为其回国探亲提供便利。Q字签证又分为Q1字签证和Q2字签证两种。其中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 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 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二)专门设立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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